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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退赔认罪认罚减刑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2-06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诈骗退赃退赔的减刑幅度,法律层面有明确依据与适用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结合诈骗案件,若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主动全额退赃退赔,且属于“数额较大”情形,同时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认罪、悔罪”“被害人谅解”等条件,可适用该条款减少基准刑。例如,某诈骗案被告人基准刑为3年,全额退赃并获谅解,法院可在此基础上减少30%以下(即最多减少
10.8个月),最终刑期可能降至1年11个月左右。但若退赃比例低、态度消极,则减刑幅度将显著降低,体现了量刑的灵活性与个案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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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退赃退赔的减刑幅度并无固定比例,需由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定。若存在退赃退赔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可能根据退赃金额占犯罪数额的比例、退赃主动性等因素,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若存在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且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减刑幅度可能接近或达到30%的上限。若存在部分退赃退赔且退赃时间较晚(如临近判决前才退赃),减刑幅度可能低于10%,甚至仅作为酌情参考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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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退赃退赔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点,若不加以注意,可能影响减刑效果甚至导致其他不良后果。
1、退赃时间逾期风险:若退赃行为未在一审宣判前完成,可能无法被认定为量刑情节。例如,某诈骗案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才筹集资金退赃,法院以“判决已生效,退赃行为不影响量刑”为由,未对其从轻处罚,导致被告人错失减刑机会。
2、证据链不完整风险:退赃后未保留有效证据,可能无法证明退赃事实。例如,被告人通过现金方式退赃给被害人,但未让被害人出具收款收据或签订退赃协议,庭审时被害人否认收到赃款,被告人因无证据证明退赃行为,法院未将其作为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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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退赃退赔过程中,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可能会影响减刑效果,需要特别注意避免。
1、拖延退赃至判决后:部分行为人误以为判决后再退赃也能减刑,实则根据法律规定,退赃需在判决前完成才可能作为量刑情节。例如,一审判决后才退赃,法院无法据此在量刑时从轻处罚,错失减刑机会。
2、仅退部分赃款且无合理说明:退赃金额过低且未向法院说明自身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可能被认定为悔罪态度不诚恳。例如,诈骗100万元仅退10万元,又无法证明无能力全额退赔,法院可能对退赃行为评价较低,减刑幅度微小。
3、退赃后不注重获取谅解:部分行为人认为退赃即可减刑,忽视与被害人沟通获取谅解书。根据司法解释,退赃结合被害人谅解能显著提升减刑效果,若无谅解书,即使全额退赃,减刑幅度也可能受限。为避免因错误操作影响您的权益,您可以咨询我,我会为您提供详细解答并制定合理方案。如果您已出现类似错误或有相关困惑,欢迎进一步向我咨询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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