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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一方违约,协商解决后能否再追责

发布时间:2025-12-05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租赁违约协商后能否再追责,还需考虑以下特殊情况对处理结果的影响。
1. 协议中约定“不得再追责”条款:若协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就本次违约互不追责”,且协议有效,那么即使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也不得再就原违约行为追责;若协议无效,该条款也随之无效,不影响追责;
2. 协商后发现新的违约损失:比如租赁方违约导致房屋漏水,协商时双方仅知晓地板损坏并约定赔偿,后发现墙体发霉(因漏水引发但协商时未发现),若新损失与原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协议未约定“涵盖所有损失”,则可就新损失追责;若协议约定“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则无法再追责;
3. 第三人参与协商:比如租赁双方通过中介协商,中介存在误导行为导致协议瑕疵,若中介误导构成欺诈,受误导方可主张协议可撤销,进而再追责原违约行为,中介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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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违约协商后追责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需特别注意规避。
1. 忽视协议效力直接追责:部分当事人认为协商后仍可随意追责,未核查协议是否有效,导致起诉后因协议有效被法院驳回,浪费时间和成本;
2. 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发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后,未在一年内请求撤销,超过除斥期间后无法撤销协议,丧失追责依据;
3. 证据留存不完整:协商过程未录音录像,协议未明确关键条款,或未留存欺诈、胁迫的证据,导致主张协议无效/可撤销时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不确定当前行为是否正确,建议进一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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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租赁房屋违约协商后能否再追责的直接回复,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2020年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若租赁双方协商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是自愿签订且内容合法(如未免除法定责任),则协商协议有效,不得再追责;若协议存在欺诈(如一方隐瞒违约损失真实数额)、胁迫(如以曝光隐私逼迫签订)等情形,或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如约定违约方无需赔偿人身损害),则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此时可再追责。综上,协议效力是能否再追责的核心,符合有效要件则不可再追责,反之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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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一方违约后协商解决的,能否再追责需结合协议效力及法定情形判断。
协商解决后一般不能再追责,但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除外。

1. 若协商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双方自愿、内容合法):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再就原违约行为追责,需按协议履行;
2. 若协商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撤销后可就原违约行为重新追责;
3. 若协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自始无效,可不受协议限制,就原违约行为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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