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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6-01-0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您想了解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其直接法律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身及相关条款的衔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原文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注:结合解答内容补充逻辑衔接:若因劳动合同无效导致违法解除,亦需结合该条支付劳动报酬)。

适用分析:当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欺诈、胁迫等情形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劳动时,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报酬。例如,用人单位伪造资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需参照公司“技术岗”(与劳动者实际岗位相近)的月工资8000元,支付劳动者已工作3个月的劳动报酬24000元。

适用结论:劳动合同无效不影响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报酬标准以本单位相同/相近岗位为参照,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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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相关问题时,很多劳动者会因操作不当导致权益受损,以下为常见错误操作:
1. 忽视证据收集:部分劳动者认为“干了活就该给钱”,未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无法证明自己的岗位及劳动时长,导致仲裁委无法支持其报酬主张。
2. 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劳动者在合同无效后2年才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以时效抗辩,劳动者将丧失胜诉权。
3. 盲目接受低额补偿: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法律,以“合同无效无需支付报酬”为由,诱导劳动者接受远低于实际应得的补偿,导致合法权益被侵害。

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可进一步向我们咨询,我们会帮您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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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相关问题中,劳动者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需特别注意:
1. 劳动报酬标准举证不能风险:例如,劳动者主张自己是“管理岗”,月工资10000元,但仅能提供手写考勤记录(无单位盖章),用人单位主张其是“基础岗”,月工资5000元且有工资表(有劳动者签字),仲裁委可能采信用人单位的证据,导致劳动者少拿报酬。
2. 劳动合同无效的连带责任风险:若劳动者明知用人单位无资质仍签订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若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报酬,劳动者可能因“明知违法仍提供劳动”承担部分责任,无法全额获取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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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关注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核心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的工资支付规则。以下为您分情况详细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直接规定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1. 若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补足违法解除/终止期间的工资差额(从违法解除日至恢复履行日)。
2. 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差额,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3. 若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如岗位已撤销、公司注销):即使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也无需恢复履行,仅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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